福建本一本二合并分数线会提高么,福建本一批今年招生什么时候开始 -ag尊龙app

福建本一本二合并分数线会提高么,福建本一批今年招生什么时候开始

高考新闻2022-12-02 13:33:19web

2022福建省考生请注意。

7月3日-6日,本人《准考证》签字,增加“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本1和本2,为本科批次。

7月7日-8日举行了大学入学考试…

7月2日,福建省教育厅发布《202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对高考时间、报名时间、录取安排、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起看看有什么变化吧~

1、7月7日-8日举行高考

今年的全国统一考试从7月7日开始进行。

具体科目的考试时间表如下

7月7日9时至11时30分语文; 十五点到十七点的数学。

7月8日9时至11时3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十五点到十七点的外语

外语听力检查的内容预定在外语笔试开始前进行。

报考文史类和报考文科、文科、体育类考生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4门。报考理工类及报考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4门。 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均为300分。 考生分为各单科成绩之和。

全国统考科目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种语言,考生在报名时可选择其中一种语言进行考试。

全国统考科目中外语选修英语或日语的考生,报考高中外语专业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外语面试试题命制,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外语面试的开展。 考生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不及格四部分。

2、7月3日-6日签字领取《准考证》

考生应于7月3日-6日(上午8时-12时、下午3时-6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 (有效《居民身份证》丢失,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件。 下同)提交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本人《准考证》 (必须加盖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章)签字( 《2022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需要考生本人签字) 000 为减少人员聚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统一代办本校应届毕业生《考生须知》,并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7月6日前,考点合理安排考生错峰,有序熟悉考场,接受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及抗疫知识培训,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考生在本人《福建省教育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和有效《准考证》参加考试。 考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示和考点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 入场后必须在《202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考考生签到表》上签字。

高考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向社会公布。 考生对本人高考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受理),由考生本人向当地教育机构(招生 )考试机构书面申请考核分数,但不核对试卷。 成绩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3、何时填写报考学生志愿者

考生报名将在高考成绩公布及各批次录取管理分数线公布后进行,具体时间(含各批次报名时间)另行公布。

考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今年是第二次合并本“一本”,今年的志愿设置将有较大变化,届时省教育考试院将另行公布。

志愿者(包括志愿者招募)申报均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报名,逾期不补。 每批次常规报名录取过程中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立即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布,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4、新增特殊类型考生

招生录取控制线

2022年福建省本科一批,第二次合并为本科次。

也就是说,今年我省没有主线和主线,只有本科线。 对于几种特殊类型的招生,以什么为基准? 今年我省确定文史类、理工类、文科艺术类、理科艺术类、文科体育类、理科体育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强基计

另外,艺术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分数线划定为文史系、理工系本科批次录取控分数线的75%。

全国统考前已正式进入高校的考生(录取 ),如随时招生、高考(招生录取 )的考生及其他类型(录取 )的考生为普通高中(招生 )

附通知全文: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高考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准考证》 (教学( 2019 ) 4号、《居民身份证》 )教电( 2022 ) 150号)等文件和今年省招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实现常态化积极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进一步加强考试招生对策体系和对策能力建设,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相关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切实保证高考公平公正,确保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开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确保高考顺利

1 .加强疫情防控落实。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闽教考( 2022 ) 8号)的要求,抓好高考防疫工作,认真研判当地疫情情况,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及考场、制卷场所、评估场所的防疫措施。 要做好考生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监测、报名、新冠排查肺炎。 对考场、试卷保密室、考试办公室、视频监控室等工作场所要逐一消毒,确保环境卫生和良好通风。 考点应增设1名副主查专职负责疫情常规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 具体人员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疾控机构安排。 应当备足防疫物资,设置具备防护隔离措施的专用防疫特殊通道、预隔离试验场、预试验场。 要对试点人员开展新冠肺炎防控和试点安全培训,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 .加强考试安全责任落实。 各级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高考防疫、高考组织、考试环境管理、考试维护招生安全、考风考纪整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人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由同志直接负责各级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高考职责范围内工作的高校是我校考试招生 (特殊类型:含招生 )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地各学校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 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制度,重大问题决策要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及时报告省招委。 坚持“一线规矩”,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深入一线指挥领导,对试验招生重大事项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监督,确保试验招生安全稳定。

3 .加强考试管理制度的实施。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考试事务管理等工作规定,进一步细化考前试题保密各项工作流程和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管理,确保试题安全保密万无一失。 所有环节都要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多人相互监督和责任共担机制,做到有据可依、责任可追究。 加强标准化考点维护和升级,升级完善各项技术措施,严密做好考试工作组织和考场管理,加强考风考纪监督。 开展全覆盖式考试工作培训,提高考试工作管理水平,确保考试组织规范化。

4 .加强部门协同机制的落实。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和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做到分工细致、职责明确、措施到位。 要集中开展净化网络考试环境、打击作弊器材销售、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 要协调卫生健康、公安、工信、保密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试验站卫生防疫和试验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对工作薄弱地区限期整改。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针对高考期间可能发生的疫情传播和高温、台风、雷电、洪水等自然灾害,组织应急演练。 要加强舆论和突发事件研判预警,依法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二、全力确保高考改革平稳推进

5 .系统推进高考综合改革。 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妥做好202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坚定改革方向,坚持稳中求进,注重综合施策,构建“教、考、招、学”一体联动机制。 加强高校办学条件和教师队伍建设,深化高校育人方式改革,做好学生学业生涯规划指导,完善选修课学习管理机制,完善高校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高校应更加准确合理地调整优化学科专业选修课的要求。 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和(录取 )工作全过程模拟演练,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流程、优化流程。

6 .有序推进高校分类招生改革。 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方式和选拔制度,逐步完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教育高考”制度。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和教育部统一部署,做好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扩招工作,进一步完善高职扩招政策规定,切实完成高职扩招工作任务。

三.全力以赴招生录取确保公平公正

7 .认真招生工作纪律。 各地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认真招生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中招生“不能有30个”“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批准,招生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发放“入学通知书”招生,以所谓“预科生”名义违规发放招生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配合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属地高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主管、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高考报名资格、高考加分资格、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规划报考资格等考核,严防资格造假招生维护秩序。 严格执行省级、市级、县级、高中、初中多级院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监督。

8 .严格信息安全管理。 各地各学校要切实履行招生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健全人防、物防、技防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考生信息安全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及时堵塞安全漏洞,确保提高攻击、防篡改、杀毒、瘫痪、防盗能力,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加强考生密码发放和志愿填报等管理,加强考生身份验证,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避免志愿填报入口账号被他人盗用、非法操作。 高考与招生录取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严密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及时研判处置异常情况。

9 .严惩违规行为。 加强试点招生全程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教育考试招生防疫工作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务员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00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不正之风严重、(招生 )严重违规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全力确保宣传服务优质精细

10 .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学校要坚持正确舆论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体积极发声,做好政策解读、志愿者报告、信息查询、温馨提示等服务。 加强考生诚信教育,重点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抵制违纪违法行为。 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考试招生信息应当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高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发布。 坚持正确育儿引导,不得宣传“高考状元”、“高考录取率”、“高分考生”等,不得在互联网、校园内张贴不利于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试标语。 加强舆论监督,防范助考犯罪、招生诈骗、虚假宣传等不良信息传播。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围绕普通类本一、本二合并等招生政策调整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填报指导咨询,帮助考生合理志愿。提高考生志愿满意度。

11 .优化服务保障。 各地学校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等综合保障,做好交通管理,营造温馨的试点环境。 全力维护残疾人考生合法权益,为残疾人考生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 完善试验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积极开展志愿者指导服务,为考生提供政策解读、参考信息和咨询指导,引导考生合理志愿、规避风险。 各地教育部门要联合互联网、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收取高额志愿者、咨询费用、面试指导费等的中介机构、网站、app实行专项治理,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的机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附件: 202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202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2022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教学) 2022 ( 4号)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教电)

第二条高校招生的工作主要包括考生报名、思想政治道德审查、体检、考试、试卷审查、考生信息采集和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录取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高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申办委员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校招生的工作。 省申办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落实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印制工作,负责我省高考防疫、高考组织、考试环境管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治等工作。 组织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等省级统考,对考试安全负责。

3 .福建省新建本科院校专业类别招生规划及相关招生章程主要内容或高校发布招生章程网站统一发布。

4 .指导、监督高校执业国家招生政策与本校招生章程。

5 .高校公开和督导招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对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试点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 .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道德审查、体检、考试、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建档、录取及其他相关工作。 协调省级招生委员会解决不符合当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参加高考。

7 .组织开展招生、试点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8 .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 .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

10 .负责处理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 配合高校开展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违规考生、学校等调查处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单位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处罚等工作。

11 .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核。

第五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本级征集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征集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 )的工作。 招聘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负责人兼任。 征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征集”),是征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代表征集委员会行使职权、办理(招生日常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招聘所需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具备开展招生试点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场地、设施,保证招生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招生经费列在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各市、县(区)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执行上级招生委员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考防疫、高考组织、考试环境管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试纪律建设等工作。

3 .本地区实际制定招生结合工作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包括突发自然灾害、恐怖和恶性破坏、急性传染病预防)应急预案。

4 .本地区统考(答)卷保密室及考点(含考点网络巡视系统)标准化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安装调试、日常维护及考试)卷的运输、保管、发放、考试实施、回收等全过程

5 .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道德审查、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资料、体检、诚信教育与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录取关怀与专项计划资格审查等工作。

6 .按照规定要求收集和管理考生相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收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 .负责本地区考(答)卷保密室值班和保卫人员、考场监督员、巡检员及其他)招生考试人员的遴选、培训、考核工作。

8 .按照高招委要求,主持招生考试相关数据汇总、统计与报告、命题、评估教师考核、选拔、部分高校特殊专业面试、面试和专业考试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9 .指导和监督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10 .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试点科研工作、宣传、咨询工作和培训工作。

11 .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待和处理考生和群众来信。 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高校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为开展招生试点工作高中招生经费,本校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根据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并下达我校分省专业课招生计划。

3 .我校:制定招生章程。

4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 .组织实施我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我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检。

7 .我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组织考试工作,对考试安全负责,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认定、处理违规考生,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录

8 .高校招生履行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 .承担省级招生委员会委托的考核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 .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调查、处理并回答高中相关招生录取行为。

第三章申请

第七条高校招生全国统考报名工作按《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妥做好202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闽招生委员会( 2019 ) 8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生电子档案

第八条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道德审查鉴定和评论、反映高中等教育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的资料、体检信息、报名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考诚信记录(含) 考生电子档案应与考生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报名表)卡片、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质媒体资料对应部分内容一致。

第九条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及相关要求》,制定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安全。 建立考生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方法,对收集到的考生信息进行详细核对验证、汇总、整理,按规定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思想政治道德审查

第十条思想政治道德审查主要是审查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对考生所属学校或单位(未就读学校或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道德进行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应当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以及对错误现实表现的修正等翔实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提供认识错误和纠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思想政治道德审查不合格:

1 .有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者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 .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六章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报考高中所有考生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本人既往病史。 考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特定项目检查的,应当出具体检医院相应资料。 具体体检工作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闽教考( 2019 ) 32号)执行。 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十三条高校可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根据我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对考生健康状况提出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应当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以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考试

第十四条

全国统考将于7月7日开始,具体科目考试时间为7月7日9时至11时30分,数学时间为15时至17时。 7月8日9时至11时3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的外语、外语听力检查内容预定在外语笔试开始前进行。

第十五条(报考文史系及)报考文科、文科体育系考生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4门。报考理工类及报考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4门。 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均为300分。 考生分为各单科成绩之和。

第十六条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种语言,考生在报名时选择其中一种语言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全国统考科目中以外语选修英语或日语的考生,报考高中外语专业,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外语面试试题命制,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外语面试的开展。 考生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不及格四部分。

第十八条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应当参加省级专业统一考试。 艺术类省级专业统一考试相关工作按《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闽教考( 2019 ) 30号)、体育类省级专业统一考试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闽教考) 2019 ) 31号)执行。

第十九条

考生应于7月3日-6日(上午8时-12时、下午3时-6时)本人有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有效《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丢失,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件。 下同)提交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本人《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必须加盖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章)签字( 《居民身份证》 ),需要考生本人签字) 000

为减少人员聚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统一代办本校应届毕业生《居民身份证》,并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7月6日前,考点合理安排考生错峰,有序熟悉考场,接受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及抗疫知识培训,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第二十条考生按本人《准考证》和有效《2022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参加考试。 考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示和考点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 入场后必须在《202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考考生签到表》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中自主命制试题(含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区)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各高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试验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发生泄密事件,办案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当地招生委和省教育考试院报告,省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招生委和教育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三条全国统考应当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举行,具体考试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和我省全国统考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全国统一考试试卷的审核工作,在省招办的指导下进行试卷的审核评分。 高校负责承担评估工作的任务。

全国统考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 评分所在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的有关要求,加强网上评分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大网上评分基地建设力度,加强对评分教师的选拔培训教学管理,确保流程安全、幅度严谨、结果准确、质量准时完成评分任务评估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助本地区教师考核、选拔、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高考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向社会公布。 考生对本人高考成绩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受理),考生本人可以向当地教育机构(招生 )考试机构书面申请考核分数,但不核对试卷。 成绩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第八章招生章程

第二十六条高校根据《考生须知》 《福建省教育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七条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规范。 高校的(招生 )章程由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 )政策规定审核后,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应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准确描述我校办学类型、水平,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一致的校名,不得使用简称。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中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需要注明)、级别(本科、专科 )学校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院校、公办或民办院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预约数量及使用原则、专业教育培养所用外语语言、健康要求、申请人录取规则如有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处理报名成绩与报名者相同的考生,报名者专业安排方法,艺术类本科各专业招生-010

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背我校招生章程的内容。

第九章考生填报

第二十九条考生报名时间:高考成绩公布、各批次录取录取分数线公布后进行,具体时间(含各批次报名时间)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报名(包括报名)全部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报名,逾期不补。 每批次常规报名录取过程中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立即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布,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第三十一条考生报名前,应认真阅读相关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和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规定以及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报名须知,参考高校招生计划,选择学校和专业志愿考生要认真选择,仔细核对,确保报名信息正确。 考生本人志愿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个人原因,造成账号和密码被盗,信息泄露、报名被冒名填写、修改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章录取

第三十二条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录取期间,省招委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组),负责招生录取的组织实施工作。 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省招委根据高校在我省(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统一考试成绩,确定分类(文史类、理工类、文科艺术类、理科艺术类、文科体育类、理科体育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 特定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强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试验、高中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等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依据和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分数线按文史类、理工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分数线的75%划定。 具体而言,录取实施方法另行通知。

第三十四条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院校不得规定男女学生(录取 )比例,)不得限制报考非外国文学类专业考生统一报考外语语言,除国家政策规定外,其他

第三十五条凡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符合所报考专业完成学习、生活能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得因其残疾免于录取。

第三十六条随时招生的院校,应当将本校已通过考试的模拟考试录取的随时招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省教育考试院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审核确认后,下载我省生源数据,办理录取审核手续。 单独组织招生试点高校应按照有关要求,于7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我省生源关系计划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全国统考前高中正式(录取 )的考生(如随时招生、大学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和其他类型(录取的考生)

第三十八条高校将安排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随时单独考试录取考生等)按录取类型显示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省教育考试院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在线管理系统”补充相关特殊类型批准后,(建立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录取考生名单) 考生作为大学正式)录取的依据备案,同时大学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录取

高校在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备案的(根据录取考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校长出具的)录取通知书上加盖本校校章,考生)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报告须知、须知

第三十九条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立即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 被录取考生须按高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录取考生可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延期报到。 省内高校录取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军事院校录取考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未经大学同意逾期不报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将应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我省生源名单(含准考证号)汇总后,制作名单)加盖学校公章,连同电子文件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大学严禁为未考生注册学籍。

第四十一条经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省教育考试院按学生每人35元的标准向高校收取计算机网上录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传输等其他因素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有关高校协商妥善解决。

第四十三条各级招生委员会和高校应当认真负责地对待考生来信来访。 除按照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逐步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严禁违法传播、出售。

第十一章加分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录取政策

第四十四条下列考生享受文考总分加五分的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第四十五条下列考生享受文考总分加10分的政策

1 .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北峰山地(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禄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畲族居民点畲族考生; 晋江市陈源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回族居民点回族考生; 华安县高山族居住地高山族考生; 住在高山(享受高山津贴)和没有桥、堤坝与大陆相连的海岛上的少数民族考生。

2 .海归、侨眷、海归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并可同等条件优先) (录取 )。

3 )服役期间被二等功以上或战区(旧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第四十六条下列考生享受文考总分加20分的政策

烈士子女。

第四十七条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录取的政策

1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 )平时获得二等功或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在国确定的三类以上困难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累计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困难边疆地区或解放军总部确定的特殊类型岛屿累计满10年军人子女、飞行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子女、在舰艇工作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和核相关岗位工作15年的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 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机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机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机关一级、二级英模的子女。

3 .汉族地区散居少数民族考生。

4 .通过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信用与激励体系认证,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考生。

第48条《准考证》 (应急) 2019 ) 37号)规定,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考时,参照教育部有关军人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考生同时享受多重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的,录取政策项目的,录取时按其中最优惠项目之一录取照顾政策执行。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不得用于不安排省分科专业招生计划中的招生项目。

第五十条加分同等条件优先:符合录取政策的考生须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省地学校多级网络公示后后方认可。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考生所在班级公示。 按加分同等条件优先录取资格申报和审核工作按《准考证》 (闽教办学( 2022 ) 3号)执行。

第十二章信息公开与规范管理

第五十一条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中、初中等多级高中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收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公开招生政策,高中招生资格,高中招生章程,高中招生

省教育考试院对本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划、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一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本省统一考试各录取批次管理填报志愿书录取一般班本科次和高职(专科 )次一般志愿最低投档分数线,各)录取次高校未完成分专业)招生计划; 公示加分和同等条件的优先顺序享受录取政策分区及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中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者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我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 我校特殊类型招生公布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安排录取专业和录取优惠分数、录取新生复试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试点单位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分别在其所在地本地区、本校享受加分同等条件的,按录取类别和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和考生信息,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

:根据招生类型,公示的考生信息记录考生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受关怀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大学和专业,享受录取优惠省教育考试院、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到年底。 县级教育招生试点单位和高中等教育学校网上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保留到当年9月底。

第五十二条各高校未经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公布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不得随意规定男女生育录取的比例; 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不得违反规定招生计划下调标准录取考生,拒绝: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特殊类型招生公示的考生不得改变专业选择的不符合录取优惠分数或录取条件的考生; 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告环节不得变更考生录取专业; 新生入学后,不得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为普通类专业,外语中学保送录取学生调整为非外语类专业。 (录取工作结束前不得以多种方式向考生承诺违规(录取、或通过“提前签约(录取签约)”“新生高额奖学金”“入学后重选专业”等方式恶意抢注生源)。 不得向初中、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 )相关的任何费用。 避免省级招生,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学校教师等方式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不得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特殊类型招生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举办特殊类型考试。 实施招生相关工作,或将考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给校内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 未经审核,不得发放专业合格证,不得围着录取名单的高中、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加考前指导、考试培训。 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又称强基计划)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代替考生填写或干预高考志愿;向高校出具与招生相关的任何费用均不得收取的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在考生综合素质文件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

第五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当在公示相关信息的同时,提供受理举报电子邮件、电话、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

第十三章新生入学和入学评审

第五十四条高中录取合格考生,本人《居民身份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8月20日以后,在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地点填写“考生: 01010” 考生请妥善保管。报考资料不得擅自开封。 考生按高中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进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本人报考材料报送学校。 考生收到“考生报考材料袋”后因故不注册学习的,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考生报考材料袋”提交注册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为了加强对新生录取的管理,各高校应当组织力量在新生入学后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籍迁移证明、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资料和纸质文件,录取逐一核对名单、电子公文,审核新生健康状况。

第十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考生、考试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发生违规行为的,为《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令第33号)和0755-0755 应当依照《准考证》 《居民身份证》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务员违纪违法,按《录取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舞弊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由批准省级申办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统考和批准高校组织单项招生考试和随招、综合评价考试、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等职业别的申办考试等类型招生考试上述类型招生考试违规考生、高中、初中、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查。 其中,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者申请材料的,认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申请、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者教育机构

对违规参加高中招生考试的非高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取消其当年高中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对其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大学招生考试给予处理。

第五十七条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大学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以向所报考大学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对政策执行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的,由纪律检查监察机构或者组织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不予书面答复

或者其监护人对高中政策解释不服的,对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的违纪行为举报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 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教育厅上级机关提出复查。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已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现役军人报考高中,按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工作实施细则另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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